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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日期:2015-01-13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1、生效法律文书首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不能提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不属本院执行管辖,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5、申请执行人应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怠于财产调查或向人民法院报告,同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6、申请执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案外人的财产被控制或处分,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参与分配的权利,同时人民法院没有能够查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8、申请执行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怠于抗辩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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