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 能否执行死亡赔偿金?
【案情】
陈某与妻子因借款40万元未偿还被申请执行,但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50万元。申请执行人吴某要求执行该笔死亡赔偿金用于偿还借款。
【分歧】
对于本案中能否执行该笔死亡赔偿金,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执行该笔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由于陈某的死亡而获得,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可按陈某的遗产处理进行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执行该笔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补偿,不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可以将陈某妻子能分配到的部分死亡赔偿金用于执行。死亡赔偿金虽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但陈某妻子可获得部分,其获得的部分可按其个人财产处理,在陈某妻子与其他亲属分割完毕后可就陈某妻子得到的数额进行执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能否执行死亡赔偿金的关键点在于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在受害者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财产。而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因此,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陈某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与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获得该笔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其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可用于执行。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