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流动商贩孙某在街上摆摊,突然城管人员出现。为避免罚款,孙某慌忙向一条胡同里跑,不料将在树下乘凉的赵爷爷撞倒,造成其左小腿骨折。经住院医疗,赵爷爷花去治疗费用6000元。赵爷爷出院后找到孙某,让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孙某称自己是因紧急避险才给趑爷爷带来损害的,无须承担责任。请问,孙某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析】孙某的理由不成立,他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之一须是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在本案中,孙某的合法权益并不具备“遭受紧急危险”这一法律构成要件,且其行为是为了避免罚款而造成赵爷爷的损害。因此,孙某必须承担赵爷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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