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

日期:2013-07-29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17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就是常说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资料采取收存等方法,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适用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某一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并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患病有死亡的危险;作为物证的物品将腐烂、变质等。

(2)某一证据有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

证据保全措施的对象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①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讼证据保全措施。

②人民法院发现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主动采取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措施。

诉讼参加人申请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写明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地点,申请保全的原因和理由等,人民法院据此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提出。在起诉前提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起诉。在起诉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决定是否接受。不论属于哪种申请,人民法院都应迅速研究和答复,如果接受则应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能耽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