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该法还对委托的人数作出了规定,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和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委托代理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加以核实。被诉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关系成立。如果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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