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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该怎么办

日期:2013-07-29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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