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中国的私家车拥有量越来越多,道路变得越来越拥堵,由此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据统计,2011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万起,造成6万多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亿元。而仅2012年上半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90270起,造成41933人死亡、22183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1亿元。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可避免地涉及伤残鉴定问题,那么,我们该怎么进行伤残鉴定呢?
典型案例
车祸被评为九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被拒绝
2011年12月巧日,史女士在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被从后面急速驶来的一辆汽车撞倒,致史女士头部、右肩等多部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史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史女士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此后,史女士将肇事司机王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按法定责任赔偿。
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摇号委托一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出具意见认为,史女士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后智能损害,构成九级伤残然而法庭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颅脑损伤等级提出异议,认为伤残等级评定时间过早,鉴定意见不准确,且原告恢复良好,要求重新鉴定,按新的结论进行理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鉴定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本案对原告所作的伤残等级鉴定,由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具体实施,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道路交通事故中鉴定时机以病情稳定为准,时机是否成熟由专业鉴定人员最终确定。本案中,鉴定机关在事故发生8个多月后,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其前提就是认可史女士的伤情已符合鉴定条件,且符合各地6个月以上的操作惯例。现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时机未成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机关在鉴定时间这一程序上具有违规行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脑部伤残构不成九级程度,故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2万余元,肇事司机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其他损失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点
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由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而鉴定结论肯定会对一方不利,实践中因不服一方的伤残鉴定而申请重新鉴定的并不少见,有的案件重复鉴定竟达10余次之多,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导致案件久拖不决。那么伤残鉴定该如何进行呢?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什么时间做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受伤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般应有出院诊断证明。从鉴定机构的经验性判断鉴定时间来看,头部伤害一般要 6个月以后,其他部位伤害一般要3个月以后才能进行。尤其是工伤的等级鉴定,应在受伤之日起1年之内做。
(2)到哪里去做伤残鉴定?建议当事人选择在当地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这样的鉴定结果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
(3)怎么去申请做伤残鉴定?实践中,一般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当事人一是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队)委托鉴定机构做;二是可以聘请律师,由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做;三是以起诉到法院后,由双方共同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单方委托鉴定后一方不认可鉴定结果的情况,因此诉到法院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更为妥当。
(4)不认可鉴定怎么办?如果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一是可以对伤残评定申请重新鉴定,自行申请鉴定次数没有限制;二是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而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机构系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保险公司以鉴定时间过早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鉴定结论具有完全证明力,对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信。
法条链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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