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标准有误但当事人拒绝重做时该如何处理?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伟
【案情】
龚某系学龄儿童,春节期间,在别人燃放后的烟花箱旁玩耍,后被烟花箱中燃放的烟花弄伤,经治疗完毕后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庭审中,对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庭审结束后,法院经审查发现龚某的伤残鉴定标准有误,故特向龚某的法定代理人释明,但其坚持适用原标准,拒绝重做鉴定。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按照意思自治和自愿处分原则,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龚某提供的伤残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对方当事人无异议,但是龚某系未成年人,不能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经释明后,龚某拒绝重做时,对该标准不予认定,对龚某提供的伤残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方虽然在庭审中对龚某的伤残鉴定标准无异议,其自由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以对方自由处分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而龚某的伤残鉴定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对方的自由处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由两部分组成,即意思和表示。意识是指行为人所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因此意思必须是真实的、确定的、合法的,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庭审中,对方对鉴定标准无异议,龚某伤残鉴定标准有误,不合法律。即使对方的意思是真实的、确定的,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必须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的对象是工伤,而龚某作为学龄儿童,且事故发生时正处过春节期间,因此龚某因烟花炸伤不符合工伤情形,不能适用该标准,应当参照其他标准。法院向龚某释明后,其拒绝重新鉴定,其提供的伤残鉴定意见不符合证据的性质,因此对龚某提供的伤残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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