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上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绝。但是,人民法院的这种指定不是指定代理,被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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