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辩论权、申请回避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所谓辩论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权出示有关证据和对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以反驳对方的观点。辩论权的行使体现了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所谓申请回避权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或翻译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诉讼,这是各民族平等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各民族平等的重要法律保证。此外,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当事人还享有申请调解或拒绝调解的权利。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调解,调解必须在合法、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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