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之所以会出现诸多矛盾冲突之处,是因为利益纠纷而随之产生的分歧,之所以会出现利益纠纷,那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便成为了基础,如同高楼平地起,基础很重要,那么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呢?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六)结婚后未满2年者。”
在婚姻法中很明确的列出了五种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按理说已经非常清晰明确了,但是在实践中依然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工资是多少,如果没有工资本,那么工资该如何计算?奖金如果起诉的时候没有证据证明如何办?生产、经营收益应当找何种证据证明?知识产权的收益该如何计算?又有什么方法证明是继承或者赠与,如何证明该继承或赠与有效?如果一方对离婚诉讼中所分割的财产不满意能否再次请求分割?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由于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共识,而且证据难以取得,一方想要证明此物属于共同财产,常常由于苦无证据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明,如果一方有心,在另一方起诉前或者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将财产转移,更是无法取得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办呢?我国婚姻法作出了如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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