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住房紧张,按揭买房、集资房、小产权房层出不穷,作为一般的工作人员由于经济问题往往选择以上三种方式。那在这种情形下离婚时,由于房屋并没有取得全产权,双方仅仅有居住的权利,并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属于所有权保留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双方仅享有居住权,可房屋依然不能分割,该如何处置,并没有相应法律解释,法院方面往往采取折中原则处理,即协商让一方取得房屋,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在财产分割问题中,如何认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是共同财产的基础。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那么如何认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线,即结婚证日期,由于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都不一样,且难以区分,一般的法院采取的做法就是按结婚证上面的日期为准,结婚证日期以前的就算婚前财产,以后的就算婚后财产。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为此,法院的法官同志还专门和银行相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司法人员认为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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