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以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表达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让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是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是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是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是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是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是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是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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