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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日期:2013-07-0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1.使用本民族语言

无论打什么官司,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例如,李某是朝鲜族,从小在延边长大,一直不会说普通话。李某在打官司中可以用朝鲜语,法庭将会配备翻译人员。

2.申请回避

西方有一句格言“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就是人们所说的“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古人云,“瓜田不系鞋,李下不正帽”,其意就是为了避嫌。回避制度是我国的诉讼基本制度之一。设立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排除影响公正的因素。打官司中,如果发现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回避,要求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1)回避适用的对象。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2)适用回避的三种情形:一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三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如师生、同学、朋友等关系。

在诉讼实践中,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①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

③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

④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

另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不准担任诉讼代理人;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不准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也不准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3)申请回避的程序。当事人发现存在应该回避的情形后,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回避,并应当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当事人已经知道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应行回避的事实和理由,而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认为自己可能要败诉,才提出回避申请的则不被接受。

3.申请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及结果一般都是向外公开的,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无论打民事官司、行政官司和刑事官司都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例如,王某因怀疑妻子莫某有外遇,经常在肉体上虐待妻子,有一次竟然将汽油浇在妻子身上致其重伤。莫女士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类似的如性侵害案件等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4.申请撤诉

打官司过程中,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只要原告不想告了,就可以申请撤诉。撤诉需要提交申请。民事案件撤诉的原因很多,比如: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发现起诉不当;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败诉等。撤诉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二是必须是自愿的;三是符合法律规定;四是须在宣判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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