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的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纠纷的事实与诉讼的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属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属个体工商户的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经过关、停、并、转、歇业的,还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文件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真实有效并有明确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所函件和经当年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
(4)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纠纷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应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各方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资料复印件。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本院管辖的证明材料。例如,属被告所在地管辖的案件,原告必须提交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住所证明材料。
(6)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告立案时除起诉状、申请书、材料证据应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外,还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再提交若干份复印件(证据材料均需用A4纸准备,每份起诉状均需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发现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会通知当事人补齐,收案时间从当事人补齐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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