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纠纷: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主要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主要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引起的纠纷;
(5)因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超出上述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例如,张某兄弟俩的父亲病逝后,哥哥将其父的骨灰安葬于墓地,并立了墓碑,但墓碑上的立碑人处没有镌刻弟弟的姓名。弟弟在清明节给父亲扫墓时发现墓碑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便找哥哥要求刻名。哥哥以墓碑是自己立的,有权决定是否镌刻他人姓名为由拒绝。为此,弟弟来到人民法院告状。在这个纠纷中,弟弟要求在父亲的墓碑上刻名,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但人民法院不是什么纠纷都应当管的。这个纠纷既不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也不是因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调解。现行的法律没有赋予人们是否有权在墓碑上署名,所以法院没有受理。
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纷争提请仲裁,即达成了仲裁协议。根据民事自治的原则,该协议优先适用,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却改变初衷,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所以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应由法院管辖。
可见,哪些纠纷能诉,哪些不能诉,是当事人起诉前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否则徒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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