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李先生与王女士夫妇拿出全部积蓄开了一家小商店。后来,二人经常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家庭失和、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向王女士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王女士接到该通知书后,就前往某银行查证被告李先生的存款,但遭到银行的拒绝,于是她申请人民法院到某银行调查存款情况,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均同意离婚,但被告李先生否认在银行有存款。双方就家庭存款数额发生了争议,这时王女士根据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明被告李先生在银行存款10万元。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被告的夫妻关系,双方共同财产10万元双方均分。
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本案中银行拒绝王女士个人查证的做法是正确的。这种情况就属于个人不能自行收集,王女士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主动调查收集的。这个申请不能离开庭日期太近。否则,人民法院就没有充足的时间去调查,而且对对方当事人而言,则有在证据上搞“突然袭击”之嫌,因为对方当事人在开庭之前无法了解法院所调取的证据情况,就会产生不公正感。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在此期间,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违反,否则就丧失了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注意到这个期限,超过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后,才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一定不予准许。如果因此造成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