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与欠据均可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据和欠据,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满2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据和欠据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据,在债务人出具欠据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所以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据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再看上面的案例,借款人赵世贵打的是欠条,出借人杨大志在两年半之后才起诉,其债权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杨大志仍可以提起诉讼,如果赵世贵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原告的主张就得不到法院支持。
俗话说,夜长梦多。遇到类似情形,债权人最好尽早向对方讨要欠款,以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遭受经济损失。此外,债权人也可以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让债务人重新出具新的借条替换即将满2年的旧借条,这样可以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得以确立,以此来保护自身的权益。通过这种办法延长诉讼时效,是能够得到人民法院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下达了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义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期间则应从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应就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其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在民事官司中,诉讼时效也可能由于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中断而重新计算。例如,有的债权人在应当还款的期限内,由于找不到债务人,以为对方涉嫌诈骗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一年的侦查取证,认为属于民事纠纷决定不予立案。那么在公安机关开始调查取证到作出决定不立案的整个期间就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主张其权利应当重新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的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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