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的数额不是随意提出的,而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其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该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是有一定幅度的,具体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一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没有争议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5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债务、合同纠纷等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民事官司,是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的财产数额越高,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也就越高。诉讼收费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
二、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
1.人民法院在办理非财产案件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缴纳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此外,如果当事人需要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法院按实际成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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