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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我国诉讼制度之三类诉讼两审终审制

日期:2013-07-0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的诉讼制度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三类诉讼两审终审。”通俗地说,官司分为三类,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次审判就必须结案了。

根据适用不同的实体法,案件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大类。审理不同类别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三部法律组成了我国诉讼制度的主要部分。

对于不同类型的官司,人民法院办案程序所依据诉讼法完全不一样,所以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类别提起诉讼。简单地说,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官司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其中,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不会主动介入的,而刑事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也可以通过报案、举报、控告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与其中,主张自己的利益。

无论是哪类案件,我国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适用两种不同的程序审判后,就宣告案件审理终结。当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上诉,一审就可以结案。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经过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原审法院被称作一审法院,其作出的判决也被称作一审判决,上诉法院被称作二审法院,其作出的判决也被称作二审判决。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常诉讼程序的终结,无论诉讼当事人双方是否服从该判决,都将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原被告一方或者双方不服,也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为了防范和避免错案的发生,保证司法公正,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允许当事人对认为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可以进行再审,但启动再审程序必须得到人民法院审查后才能受理。人民法院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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