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股市有风险,炒股须谨慎。”其实,老百姓打官司同样存在风险。当事人在打官司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非主观意愿的因素,致使案件出现不利于自己的结果,最终无法实现诉讼的目的,这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也带来了经济损失。
例如,张小姐新到一个单位上班,时间不长,同一个部门里的同事李某说,他家里有急事,需要向她借5000元应急。张小姐不明就里,又碍于面子,犹豫了一下还是借给了他。随后,张小姐得知,李某家里根本没有发生什么急事,他本人有玩麻将的嗜好,在牌桌上输钱后总是向人借钱,借钱后经常拖着不还。半年之后,李某被单位解聘了。张小姐多次催促李某还钱,他总是找借口拖延。转眼一年过去了,张小姐仍不见李某还钱,一气之下将李某起诉到了法院。开庭时,李某没有到庭,法院依据张小姐提供的李某所打的欠条,当庭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某如数还钱。判决生效后,张小姐申请执行,李某干脆就玩起了“失踪”,连李某的父母也不知道他藏到哪里去了,李某个人也没有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法院将中止对剩余债务的执行。
在这起案件中,张小姐交纳了诉讼费和执行费,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却一分钱也没有要回来,反而因为出庭请假被单位扣了当月的奖金。虽然她赢了官司却赔了钱,这个结果是她在起诉之前没有想到的,这就是没有考虑到诉讼风险带来的遗憾。
诉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提示了17种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本案中李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是其中之一。对于诉讼风险,当事人要正确看待,一方面不必因噎废食,害怕承担诉讼风险而丧失通过诉讼依法维权的信心;另一方面要选择最佳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就本案来说,张小姐在起诉之前,如果通过掌握李某目前确无还款能力,可以暂缓起诉。在李某欠款将要满二年时,让其重新打一张欠条,诉讼时效又可以重新计算,这样使双方的借贷行为继续受到法律保护。等李某一旦有偿还能力时再起诉,结果就会大不一样。
提醒打官司有风险,目的在于让当事人在打官司时要有风险意识。从事经济活动往往需要付出“成本”,打官司也不是无成本的。所以,当事人在决定打官司之前,就要了解和掌握一些诉讼常识,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做好诉讼的准备,这样才能使自己在诉讼活动中占据主动,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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