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目前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想法本身没有错,但我们是法制社会,执行也需要以人为本,对于仅有一处房产的被执行人,法院不能为了执行强行剥夺其居住权,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法律并不禁止采取其他变通的方式,拍卖被执行人远远高出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居住房屋,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当事人在执行中遇到难题,正面难以解决时就要想办法迂回前进。
谭某夫妇得到了5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准备用这笔钱买房。他们算了一下,买房和装修至少需要60万元。儿子的未婚妻不想进门就当“房奴”,不同意按揭贷款。谭某想再借10万元,朋友茅某说他正在上一个大项目,可以用谭某的50万周转两个月,到期付给10万元利息,于是签订了借款合同。由于碍于情面,谭某没有让茅某找人担保。两个月后,茅某做生意赔本,无力偿还。于是,谭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偿还本金50万及10万元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判决茅某偿还谭某本息合计52.2万元。判决生效后,谭某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人员发现,茅某除了一辆二手车,家里没有可变卖的东西和有价证券偿还债务,而其名下的房产位于黄金地段,价值约100万元。问题是,茅某只有这一处房产,茅某的母亲及其女儿住在这套房里。按照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亲属唯一的房产是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随后,谭某提出了强行执行置换方案,即在市郊为茅某一家人租赁一处房屋居住,等把其名下的房产拍卖后,茅某可用还债剩余的钱重新购置房产。茅某同意后,法院执行人员拍卖了茅某的房产,所得现款105万元,用于偿还谭某的52.2万元,使本案得到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由于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的范围、标准没有具体的尺度,这给执行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可能。
申请执行人遇到这类情况,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执行人员是不会主动提出强行置换方案的。此外,申请人要积极与被执行人协商,给对方做疏导工作,为执行置换方案创造条件。至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多大面积、什么地段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由执行人员根据当地及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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