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利益,目的是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利益得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千方百计想逃避责任,隐匿财产,企图造成权利人的债权落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执行的措施是多种多样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搜查,这是合法的执行措施。
金某与合伙人先后向某信用社贷款做生意,后来合伙经营亏损,金某就占用了与合伙人所贷的资金,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某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等人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金某归还其中5万元。判决生效后,金某未履行判决。原告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多次催促,金某拒不履行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将金某的汽车等部分财产予以查封。但金某不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而且将被查封的汽车低价出卖,将价款藏匿。随后,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金某及其住所进行了搜查,共搜查出存款单9张。执行人员当即对搜查出的这些财产予以扣押,并责令金某限期履行判决所确认的义务。金某同意将搜查出的存款及利息用于归还贷款。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金钱给付判决的执行措施有以下五种:
(1)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4)禁止转让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5)扣押股份凭证、冻结股权。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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