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公民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如果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原告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先予执行的范围
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3.先予执行的程序
先予执行的程序与财产保全的程序大致相同,第一步,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第二步,申请人提供担保。第三步,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保证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案外人与申请人签订证明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当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
(2)实物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将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予以抵偿。抵押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可以流转的财产,也就是产权清晰可以变卖、转让的财产。抵押物可由申请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处分,如抵押物在申请人处毁损灭失的,应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申请人用其他财产替代。
(3)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为证明先予执行正当性,并保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损失,将自己所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存款单、汇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提供给被申请人作为抵押的担保方式。被申请人对抵押的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私自挪用。
4.先予执行的后果
先予执行后,申请人预先实现了以后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利益,被执行人预先履行了以后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义务,但这不是案件的最终判决。案件经过审判程序,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并对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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