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是否申请执行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的,其他人无权进行干涉。除了有些特殊的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等案件的判决,以及刑事裁判文书中涉及财产的部分,为了体现对弱者及受害人的保护,无须当事人申请之外,其他案件均须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才能获得强制执行权,对不履行义务的人进行强制执行。未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是不会主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所以,对于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就要承担不能执行的风险。
丁某买了一辆二手车跑运输,车经常出故障。经朋友孙某介绍,丁某经常去柳某的汽修厂修车。每次修完车后,丁某在修车单上签个字,说过几天一起给。年底结账时,丁某欠下的修理费累计为12900元,柳某多次向丁某索要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丁某偿还欠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某在修车单上的签名应作为其拖欠修理汽车费的证据,遂判决被告按清单的记载数额向原告偿付汽车修理费129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07年1月20日生效。官司打赢了,柳某松了一口气,然后拿判决书上门要债,丁某总是说手头紧再宽限几天,到时多付一点利息。一晃两年过去了,柳某于2009年2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因是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
就以上面的例子来说,被告丁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原告柳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的期间内提出申请,如果无正当理由超过这个期限,便丧失了申请法院依据执行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权利,就等于白打了官司。司法实践中,有时被申请人的财产确实不够一次清偿给付的数额,法律文书规定其分期还债,那么,计算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就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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