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要让权利人在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一般设置执行庭,负责强制执行工作。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的,由执行庭派员实施。但由于现实中的人情关系,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案外因素的干扰,有的法院执行时拖拖拉拉,手腕不硬,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如果申请人遇到这类问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更换执行法院,由其他法院完成执行工作。
康某于2007年1月1日到某制衣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月工资1300元。2008年4月18日康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10级。2009年2月25日,康某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该制衣公司住所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该制衣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6610元,并支付其工资585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康某的请求。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制衣公司未履行仲裁书的义务向康某支付补助金和应得工资。康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接受申请后,迟迟没有动静,半年过去了,康某急需用钱却拿不到钱。于是康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换执行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康某的申请,决定由本院执行,不久,康某就拿到了应得的全部款项。
对于类似得不到及时执行的情况,法律赋予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至于申请人提出更换执行法院之后,究竟是由哪个法院执行,一般要综合考虑便于执行的因素。
当事人第一次申请执行,应当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执行案件的管辖划分如下:
(1)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向财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劳动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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