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一旦生效,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程序还不能算结束,只有让法律文书上的内容得以兑现,当事人才能实现打官司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履行判决或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放任这种现象发生,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作出的法律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执行程序是保障人民法院裁判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说,执行是打官司的最后一道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可以请求被申请人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义务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经济合同裁决书等都属于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执行。
马某与潘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马某借给潘某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了年利息,并由潘某的商贸公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马某向借款人潘某及保证人商贸公司索要未果,于是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曰内偿付给原告马某10万元及利息1.2万元;商贸公司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未按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义务,马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向两被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告履行义务。因潘某无力负担,法院裁定将商贸公司经营利润收入14万元划拨给马某。商贸公司被判决多支付1.8万元,这就是未按期履行义务的代价。
本案中,马某在一审中是原告,潘某、商贸公司是被告。判决生效后,一旦进入申请执行阶段,申请执行的原告叫做申请人,被申请执行的被告叫做被申请人,启动执行程序后就是被执行人。那么,本案的马某就是申请人,被执行人就是潘某、商贸公司。《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于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如何计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迟延履行期间×2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及该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记明: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现在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②申请执行的根据;
③申请执行理由;
④申请执行的内容;
⑤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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