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方为一个下设区的市,那么就由设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在不设区的市或县的,则应当由当地市、县的医学会负责。这是我国的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是我国的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2.医疗事故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及时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病历资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是由医疗机构来提供的;如果患者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其病历资料由患者保存,则由患者提供。
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天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交相关鉴定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天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鉴定机构的取证权利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医学会的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4.医疗鉴定费用的承担
承担医疗鉴定费用的原则是,谁提出,谁先缴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委托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如果是患者一方申请免费鉴定费用的,并且卫生部门同意的,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承担。医疗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标准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医学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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