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一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超过此限将不予受理。
(2)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
(3)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②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③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④患者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⑤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⑥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可能被中止鉴定的情形:一是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二是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三是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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