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医疗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医学会则拒绝受理,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法院要求鉴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一方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