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院治疗的医疗费如何承担?
【案情】
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王某受伤入住甲医院治疗2天后,因担心该院医疗技术不行,考虑乙医院有亲属是医生,私自转入该医院继续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元。王某出院后,要求刘某赔偿其转院的医疗费;而刘某认为,王某未经医院批准,私自转院产生的医疗费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分歧】
对王某私自转院治疗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私自转院治疗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关于“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或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的规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由王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私自转院作出限制性规定,即王某有自由选择医院的权利,因致害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由刘某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医院与王某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王某作为被服务的一方有权选择其接受服务的对象,而医院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无权对其选择进行干涉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从该解释内容实质看,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做了修正。故对王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认定,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而不应该受是否“经医务部门批准”的影响。
其次,刘某未提供证据否定王某转院治疗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有非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的证据。
再次,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因过错导致王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和其他保险,故刘某应全部赔偿李某的损失。
综上,王某私自转院治疗产生的2万元医疗费,刘某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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