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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122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检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销售者进货的质量、数量等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要求,以区分责任。本条的规定,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保证进货产品的质量,把住产品的进货关,不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供需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检查、检验产品的产地、生产者名称、质量、品种、数量、等级、规格等,以分清双方责任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规定,生产者与经销者在产品交接时应当验明产品的产地、生产者名称、质量、品种、数量、等级、规格等。该项制度还规定,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内的产品质量、品种、花色、型号、规格,由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双方可以商定。

规定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可以督促产品的销售者、供货者(包括生产者)认真履行产品质量检查验收手续,确保销售者销售产品的质量,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实施,可以使供需双方及时分清产品质量责任,防止双方在产品交付用户、消费者后发生争议时,互相推诿,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检验和技术手段的限制,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的了解是不如生产者充分的,有些产品打开包装后容易影响产品的价值,这些情况都限制了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实际检查验收。销售者可以通过验收制度与生产者、供货者达成协议,明确产品质量的责任和期限,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销售者可以通过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进行产品质量验收。销售者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时,可以自行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也可以委托他人对产品进行检验。对因技术条件的限制和知识经验的欠缺、无法自己检查验收的产品,销售者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以确定所进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外观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有能力通过产品标识,了解产品的外在质量,确定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保质期,保证进货产品标识的完好并符合法律规定。销售不符合标识要求的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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