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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351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通过颁发行政文件的形式,公开向社会声明淘汰的某项产品或产品的某个型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产品的性能、效益、节能、环保、以及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等因素,认为某项产品不宜继续生产,就可以发布公告,淘汰该项产品。目前国家淘汰的产品都是由国务院的有关部、委明令淘汰的。如卫生部门公布淘汰的药品,化工部门公布淘汰的化肥和农药。

(二)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在发布淘汰产品目录的同时相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生产明令淘汰的产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1986年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规定:“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产品质量法》重申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在贯彻实施本条规定时,应该考虑公布日期和禁止日期的协调问题。为保护生产者的合法利益,防止国家财产和资源的浪费,国家在公布淘汰产品时,一般都要求产品在文件生效后的一定时间之后,生产者要停止生产淘汰产品,以便给予生产者转产、处理产品的过渡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这两个日期应当协调好,才能既处理好已生产的淘汰产品和生产企业的转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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