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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技巧

如何确定管辖权法院之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日期:2012-02-05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19次 [字体: ] 背景色: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就第一审民事案件确定各自受理范围的权限和分工。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根据两个因素来确定:一是人民法院的地域辖区;二是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我国法院的地域管辖的情况如下: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一般原则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所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其遵循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起诉应当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被告是公民的,其所在地为公民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原告起诉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等情况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说明: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是法人的,其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和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的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情况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形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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