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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是年过18岁的大学生,受害人找谁赔偿

日期:2017-11-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人是年过18岁的大学生,受害人找谁赔偿?

小陈经过十年苦读,终于考上了梦寐以求的大学,觉得自己总算可以喘口气了。大一的上半年,他很少学习,交朋友、唱歌、打游戏,每天浑浑噩噩,虚度光阴。女朋友小红是他的同学,两个人高中毕业后就要好,又考到一个学校,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小陈经常不上课,总是泡在网吧里,如同着了魔一样,谁的话都听不进去,小红为此没少和他闹意见,但是总是被小陈哄骗过去。一天,小红见小陈没去上课,下了课就到小陈常去的网吧找他。小陈正热火朝天地打游戏,见小红一个劲地数落没完,非常恼火,就和小红吵了起来。同学小强来劝架,小陈竟然拿起水杯砸向小红,小红躲闪,杯子砸到小强的头上,小强受伤治疗花了五千多元。治疗期间,小陈仅仅出了一千元,称自己没钱,不想再支付。那么,小强可以向小陈的父母主张权利吗?小陈说没有经济能力,就可以逃避赔偿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小陈年过18周岁,在法律上已经属于成年人,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他是误将同学小强打伤,但是,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赔偿损失。小陈以为自己还是个学生,没有经济收人,就可以不必承担赔偿义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国的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定: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造成别人损害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人的,由其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延期给付。因此,小陈的父母有义务代替儿子赔偿小强的治疗费。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人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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