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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车受伤,责任在第三人,怎么索赔

日期:2017-11-28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9年9月,小李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公共汽车去看望一位朋友。途中,一辆货车与该公共汽车相撞,致使多名乘客受伤,小李左臂骨折。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但是 0 货车司机家境贫困无力赔偿,小李于是要求客运公司赔偿自己的医疗费,遭到拒绝。客运公司认为自己对乘客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责任在于货车司机,自己不应赔偿。那么,小李该找谁赔偿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小李在乘车中因车祸导致受伤,虽然直接原因是第三人货车司机的过错,但是客运公司未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该向乘客承担违约责任。就客运合同而言,法律又对之特别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违约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于乘客上车后就将自己的人身安全完全托付给了承运人,因此承运人对乘客在乘车途中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加重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乘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所以,小李可以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客运合同又是一种消费合同,实践中,让有经济能力的承运人对受到损害的乘客先承担合同责任,有利于维护作为消费者“乘客"的合法权益。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以第三人侵害债务关系为由,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此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垫付责任。这种垫付责任负担全部责任,即使承运人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也不能减轻。而对于承运人的救济可通过保险机制来解决,推行强制保险,由承运人作为投保人,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乘客一旦受损,即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由于利益驱动,会经常去检查承运人的安全措施。其中的具体操作无须由乘客本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乘客直接向承运人依法请求赔付即可。

由此可见,小李可以向客运公司主张医药费,依法有据。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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