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提供借据、收据、合同等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人应提供自己将标的物交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交付经过的证据材料。
(3)有债务担保人或者连带责任人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 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及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材料。
(4)没有抵押权的债权,应提供抵押物的收据等,说明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5)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以及其他违反合同行为的证据。
(6)提供被告具有偿付能力的证据材料。
(7)要求返还物品的,应提供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存放地点的证据材料。
(8)债务人可以提供债务的关系发生、变更或者已经消灭的证据材料。
(9)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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