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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日期:2017-12-05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义务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又将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将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则是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某些特定事由可以使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不予计算,以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下称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很多,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具体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通则第140条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通则第140条同时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那么,对于“中断时”应当如何理解?是中断事由的发生时还是结束时?每一种中断事由相应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时间节点是否一致?

对于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自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到达对方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作出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这两种中断事由的效力无需相对方的确认或配合,其发生均在一个时间点而非时间段,不属于持续性的中断事由。因此,在这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时间应当与中断时间一致,即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立即开始计算。

对于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中断时间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这一点并无疑问。问题在于,在此种情况下,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时起算?由于民事诉讼从启动到作出生效裁判一般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即使在我国这样有严格审限制度的国家,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达到2年以上,因此如果诉讼时效在原告起诉后立即重新计算,则会有可能出现民事诉讼尚未终结、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的尴尬局面。此外,由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实际上一直处于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状态中,即时效中断的事由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应当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是一种持续性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其中断效力始于诉讼的提起,终于裁判的生效。也就是说,裁判生效的时间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点。确定这一点的意义在于,一旦原告提起的诉讼因为程序原因被驳回,或者因为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原告在这类裁判生效之日起重新获得完整的诉讼时效期间,仍有机会重新采取适当的方式、收集充分的证据再次提出主张。

从上述分析可见,不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产生不同的时效重新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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