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结合,是一种文字符号和标记。其中,姓氏代表家族谱系,名字代表姓名享有者本人。法律赋予公民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就是民法意义上的姓名权,它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人格权范畴。
《民法通则》规定,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侵害姓名权,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四种民事责任方式。
司法实践中,如果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而且侵害人已经停止侵害,并主动消除影响,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受害人的索赔请求。
如果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或侵害行为仍在延续,受害人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或请求人民法院制止其实施侵害,以避免损害结果扩大化。例如,吴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二人来往比较密切。吴某私自拿了张某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申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随后,吴某以该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万元。贷款期满后未还,被银行诉至法院。张某才发觉姓名权被侵害,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停止侵害,在当地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姓名权行为,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适用对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例如,李某是一位美术学院学生,他受人之托仿冒著名画家黄某的绘画风格画出两幅作品,在画作上签署画家黄某的姓名,加盖黄某的印章。后来,该画作被放在某画廊寄销时被人发现系赝品。原告黄某在诉讼中请求李某在书画专业报纸上公开承认错误,消除不良影响,并向其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侵害姓名权民事责任一经构成,侵害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害姓名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索赔数额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准。同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索赔数额适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例如,2004年6月,湖南省邵东一女生罗某参加高考,总成绩514分。同班同学王女成绩为335分,远未达到普通高校本科最低控制录取线。当年9月,王女之父、时任该省某县公安局政委的王某,伪造了罗某的户口迁移证等证件,使其女冒用罗某之名被贵州某大学录取。罗某复读一年后参加高考后被天津某大学录取。2009年3月,罗某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被拒,意外得知被高中同班同学王女盗用身份证信息,遂以侵害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王女、王某和贵州某大学等8个单位和个人,索赔金额达14万。2010年8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给付罗某赔偿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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