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第三人,一般认为是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个人或组织,但是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有时也包括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关系的行政主体,如做出共同行政行为且未被起诉的行政机关。第三人制度的设计无疑是一大创新,尤其是行政法领域,对于更好地维护所有人的利益和更充分了解案情,第三人的参与有时变得尤为重要,甚至能与当事人平起平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见,第三人参与诉讼有申请和法院通知两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有两种类别:第一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二是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可见,其与当事人享有诉讼的处分权,但是,第三人的退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诉讼进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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