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是指一个具体的时间段,在这一时间段内,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提起诉讼,即丧失起诉权利。起诉期限的制度设计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稳定社会的法律秩序,同时起到督促相对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作用。起诉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后者也是指一个时间段,这一时间段经过后,原告只丧失胜诉权,可以起诉。前者一般只针对行政诉讼而言,后者一般针对民事纠纷。
对于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很多时候,相对人起诉权利的丧失并不是主观上不愿意行使或者处于犹豫状态,而是由于客观上不能起诉。比如说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变相限制人身自由达到4个月,早已过了起诉时限。片面剥夺相对人此项起诉权利,于法于情皆不合理,而且很有可能使行政机关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必须为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打开一个口子,作出例外的条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此条既意味着,在客观上消除妨碍自己起诉的因素后,相对人可及时申请期限延长,但根据妨碍程度和各方面因素的综合,最终决定权仍然在人民法院手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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