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安某发生了合同纠纷,安某起诉到该法院,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安某发现高某与书记员很熟,经过多方打听,才得知高某与书记员曾是高中同学,安某担心庭审记录会对自己不利,那么他应该怎么办呢?
民事诉讼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它是从程序上保证诉讼在公正的情况下进行的制度之一。《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回避制度,其中包括回避的法定情形、原因、适用对象、回避的方式与时间以及程序等内容,基本上构造了比较完善的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这规定了回避的法定情形,审判人员可以主动回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明晰了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和要件。
在本案中,高某是书记员的同学,属于法律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安某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回避,该县法院依法审理安某诉高某一案,而高某是书记员的同学,安某可以要求有关系的人回避。安某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该案件应由审判长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安某对该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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