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某日路过张某楼下,张某向楼下扔杂物,将孙某砸伤,孙某与张某因人身损害赔偿数额问题发生争议。孙某将案件诉讼到离家较近的该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被告张某认为案件争议标的数额较小,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应当由其居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那么张某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后,往往以最方便自己诉讼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但未免对对方当事人不利。法院因此赋予另一方当事人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当事人,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无论是否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再次,管辖权异议只能向一审法院提出,而不能向二审法院提及。最后,管辖权问题解决前,案件不能进入实体审理。
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侵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即被告张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由于标的数额较少,不属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管辖。张某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张某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孙某起诉的法院即该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管辖问题。针对该裁定,张某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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