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人民法院决定了开庭时间并通知了需要出庭的有关人员以后,或者已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遇到了某种特殊情况,不得不另择日期开庭审理或再次开庭审理。把开庭审理往后延迟,就叫做延期审理。
在民事、经济官司和行政官司的开庭审判过程中,《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而不能进行审理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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