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这是因为,在诉讼中,法官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普通事项可以凭借其与一般常人通常所具有的知识、生活经历加以感知和认识,但对于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涉及各个学科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则无法依其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予以判断。
所谓必要性审查是指法官凭借普通经验或者知识无法判断关键事实或者证据,需要借助专门知识予以帮助。大陆法系国家中,是否需要鉴定一般由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一般在于:一是因法官自身知识、经验缺乏客观性;二是法官对其知识、经验与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存在疑问;三是必须凭鉴定才能获得较客观、正确的资料。
依照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重新鉴定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以及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允许对方反驳,并在反驳证据充分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该条明确了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权及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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