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终止鉴定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本条是关于终止鉴定的条款,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可以终止鉴定的情形;二是终止鉴定后的善后处理。终止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在出具鉴定意见之前,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下去,或者继续下去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时,做出终止鉴定的处理决定。它是鉴定程序的非正常终结。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鉴定对鉴定材料的要求很高,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继续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般情况下,在受理案件时就要对案件进行审查,看看是否超出自己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然后才决定是否受理。但在有些案件中,特别是疑难复杂的、涉及多学科技术的鉴定,如知识产权鉴定,开始审查时认为有能力完成鉴定,但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发现自身的能力和技术条件达不到。
而且,如果委托人违约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如不能提供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并且使鉴定无法进行下去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在有些鉴定中;需要被鉴定人的配合鉴定才能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其责任也不在鉴定机构。
此外,法条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终止鉴定。这种情形是因为客观造成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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