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物品都能接受专业鉴定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六种情形有: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司法鉴定的范围虽然很广泛,但毕竟是有局限的。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人才结构、仪器设备和技术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更新换代的问题,因此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然的。本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将此情形列为禁止范围。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想要顺利地进行相关司法鉴定,首先就要保证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合法取得是实施司法鉴定的必要条件,对于达不到此要求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接受委托。关于鉴定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关于司法鉴定事项的用途。关于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委托,如为了明确手术过程中手术者是否误切了正常组织器官,要求法医通过剖腹探查予以证实的,这种鉴定要求与医学伦理道德相违背,所以也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这里所指的主要情形有:一是委托人要求依法应该回避的鉴定人担任鉴定人的;二是委托人暗示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违规出具符合特定诉讼目的的鉴定意见;三是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违规使用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具体地说就是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违反相关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此处所说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主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业务范围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鉴定事项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执业能力、鉴定经验。例如,听觉功能、视觉功能和性功能的鉴定,不但需要特殊的仪器设备,还需要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鉴定经验。虽然鉴定机构具有法医临床鉴定的业务范围,但如果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和鉴定人员,仍然不能受理听觉功能、视觉功能和性功能的鉴定。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出具鉴定委托,指派或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民或者组织为了诉讼的需要,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作为立案的依据。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或者已经法庭判决,当事人向司法机构提出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则不符合现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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