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因身体不适去某医院治疗,但在治疗的过程中,因医院的不负责任,导致杨某原来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出现其他的症状,于是杨某与医院协商要求赔偿,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院方拒不承认存在医疗事故,双方纠纷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先后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三次医疗事故鉴定,前两次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却鉴定为三级乙等技术事故,那么到底以哪一次鉴定为准呢?
日常生活中,人们去医院就医,经常会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有些时候是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医疗事故。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医院的赔偿,一般都需要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来证明确实发生了医疗事故。但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中鉴定人员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多次鉴定得出的鉴定结果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确定采用哪一鉴定结论认定事实。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了鉴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是鉴定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它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司法机关认为该鉴定结论举证有困难时,可要求同级鉴定委员会复议或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各级鉴定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独立进行鉴定。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效力相同;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医疗单位和当事医务人员、病人及其家属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当面陈述,也有权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有权拒绝鉴定。在遇到定性和等级判定意见难以一致时,可以暂时不作结论,待进一步调查观察或核实后再作鉴定结论。
本案中,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从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就是说,多次医疗事故鉴定,应以最高一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准。本案中杨某虽然前两次鉴定结论相同,但最后一次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是最终鉴定,上级的鉴定结论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所以,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按构成医疗事故处理。杨某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如果医院拒绝赔偿的,杨某可以到法院起诉医院,在诉讼过程中,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存在医疗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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