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12条、213条、21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下列法律文书不予履行或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3)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公民申请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护。
2.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允许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提出申请执行;二是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法律文书确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完成一定的行为,未确定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不能申请执行。
3.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
4.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及执行标准,提供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说明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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