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时候,侵权人为逃避赔偿义务,故意将自己的财产、资金隐匿和转移,致使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害人要求的赔偿金难以获得。为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以实现,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即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前,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得到全面履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转移、隐匿)。被害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定要搞清楚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认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1)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赔偿之诉讼。
(2)必须具备给付内容,即原告人的诉讼理由充分,明显会胜诉,被告人明显应当给付赔偿。
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甚至不能执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这些措施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使用,因此,对于应当赔偿而又有能力赔偿的刑事被告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其可能将财物出卖、毁损、转移、隐匿、挥霍,有意逃避赔偿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被害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其次要提供担保。再次交纳申请费用。保全财产的金额不满l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5%交纳。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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